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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年度第 1 次「輻射安全證書」測驗試題 游離輻射防護法規 
1.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者接受輻射作業教學或工作訓練,其個人年有效劑量限度不得超過多少?

(1)六毫西弗 (2)二毫西弗 (3)五毫西弗 (4)一百毫西弗 

[解:] (1)                                   

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第 10 條

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者接受輻射作業教學或工作訓練,其個人年劑量限度依下列規定:
一、有效劑量不得超過毫西弗。
二、眼球水晶體之等價劑量不得超過五十毫西弗。
三、皮膚或四肢之等價劑量不得超過一百五十毫西弗。 

2. 設施經營者對放射性物質每隔多久應查核其料帳及使用現況,查核紀錄並應留存備查? 

(1) 1 個月 (2) 3 個月 (3)半年 (4) 1 年 

[解:] (3)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 51 條

設施經營者對下列文件所載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每半年應查核其料帳及使用現況,查核紀錄並應留存備查:
一、放射性物質使用許可證或持有許可及經主管機關同意登記者。
二、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使用許可證或持有許可。

3. 裝載託運物品之車輛為專用者,其輻射強度應受相關規定之限制,下列何項有誤?
(1)在運送途中無裝卸操作時,則每一包件或外包裝外表面任一點,不得超過每小時十毫西弗

(2)車輛備有車廂,車輛外表面任一點,包括其上下兩表面,不得超過每小時二毫西弗

(3)開敞式車輛,則在車輛外緣投影之垂直平面上任一點,以及在載運物品上表面,車體下表面任一點,不得超過每小時二毫西弗

(4)距車輛外側垂直平面二公尺處,不得超過每小時○.二毫西弗
[解:]
(4)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 69 條
裝載託運物品之車輛為專用者,其輻射強度應受下列規定之限制:
一、車輛備有車廂,在運送中可阻止人員接近車廂內部;車輛內部之包件或外包裝,於運送中能保持固定;且在運送途中無裝卸操作時,則每一包件或外包裝外表面任一點,不得超過每小時十毫西弗。
二、車輛外表面任一點,包括其上下兩表面,不得超過每小時二毫西弗。為開敞式車輛,則在車輛外緣投影之垂直平面上任一點,以及在載運物品上表面,車體下表面任一點,不得超過每小時二毫西弗。
三、在距車輛外側垂直平面二公尺處,不得超過每小時○.一毫西弗。


4. 依「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定,強穿輻射產生之個人等效劑量或攝入放射性核種產生之約定有效劑量於一年內不超過多少毫西弗時,體外曝露及體內曝露得不必相加計
算? (1) 2 (2) 5 (3) 10 (4) 50
[解:]
(1)

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第 4 條
第二條第五款第七目有效劑量,得以度量或計算強穿輻射產生之個人等效劑量及攝入放射性核種產生之約定有效劑量之和表示。
前項強穿輻射產生之個人等效劑量或攝入放射性核種產生之約定有效劑量於一年內不超過二毫西弗時,體外曝露及體內曝露得不必相加計算。

5. 密封放射性物質按其對人體健康及環境之潛在危害程度,分為五類。下列哪一類的潛在
危害程度最嚴重? (1)第 1 類 (2)第 2 類 (3)第 3 類 (4)第 4 類
[解:]
(1)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 3 條
密封放射性物質按其對人體健康及環境之潛在危害程度,依附表一所列活度分為五類。

6. 輻射作業場所屏蔽或防止輻射洩漏設施損壞,而未能於多久期間內修復者,設施經營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停止使用或運轉?
(1)一個月 (2)三個月 (3)六個月 (4)一年
[解:]
(3)

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 第 19 條
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所稱安全條件與原核准內容不符者,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輻射作業場所依本法規定需由合格人員負責操作,其操作人員離職,而未於三十日內補足者。
二、輻射作業場所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設置之輻射防護人員離職,而未於三個月內補足者。
三、放射性物質之機具、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其生產製造設施損壞,而未於六個月內修復者。
四、放射性物質活度衰減至無法達成原申請目的之用途,而未於六個月內更換者。
五、因外力不可抗拒因素致輻射作業場所屏蔽或防止輻射洩漏設施損壞,而未於六個月內修復者。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情形。

7. 依據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載運放射性物質之車輛為非專用者,則每一包件或外包裝外表面上任一點,其輻射強度應符合下列何項規定?
(1)無相關規定 (2)不得超過每秒 2 毫西弗
(3)不得超過每小時 2 毫西弗 (4)不得超過每小時 10 毫西弗
[解:]
(3)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 70 條
載運放射性物質之車輛為非專用者,或未能滿足前條第一款之各種限制,則每一包件或外包裝外表面上任一點,其輻射強度不得超過每小時二毫西
,運送指數不得超過。 

8. 高強度輻射設施永久停止運轉後六個月內,設施經營者應擬訂設施廢棄之清理計畫,報
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且應於永久停止運轉後幾年內完成?
(1)一年 (2)二年 (3)三年 (4)十年
[解:]
(3)

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35條
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永久停止使用或其生產製造設施之永久停止運轉,設施經營者應將其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列冊陳報主管機關,並退回原製造或銷售者、轉讓、以放射性廢棄物處理或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處理,其處理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延長之。
前項之生產製造設施或第二十九條第四項之高強度輻射設施永久停止運轉後六個月內,設施經營者應擬訂設施廢棄之清理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應於永久停止運轉後三年內完成
前項清理計畫實施期間,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實施完畢後,設施經營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檢查。

9. 依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之規定,下列哪一項不屬於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銷售服務業務?
(1)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銷售 (2)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安裝 (3)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輻射偵測 (4)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維修
[解:]
(3)

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第 5-1 條
本辦法所稱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銷售服務業務內容如下:
一、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銷售
二、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安裝
三、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維修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10. 當輻射設施發生緊急意外事故時,除了搶救人員的生命以外,救災人員的緊急曝露劑量儘可能不超過多少毫西弗? (1) 1000 (2) 500 (3) 100 (4) 50
[解:]
(3)

 

11. 依游離輻射防護法之規定,棄置放射性物質之罰則為何?
(1)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300 萬元以下罰金

(2)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0 萬元以下罰金

(3)處新臺幣60 萬元以上300 萬元以下罰鍰

(4)處新臺幣 40 萬元以上 200 萬元以下罰鍰
[解:]
(1)

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 38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擅自或未依核准之輻射防護計畫進行輻射作業,致嚴重污染環境。
二、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擅自排放含放射性物質之廢氣或廢水,致嚴重污染環境。
三、未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取得許可、許可證或經同意登記,擅自進行輻射作業,致嚴重污染環境。
四、未依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取得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或製造,致嚴重污染環境。
五、棄置放射性物質
六、依本法規定有申報義務,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申報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不實記載。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定嚴重污染環境之標準,由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
定之。

12. 依「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管理辦法」之規定,輻射安全證書之有效期限為 X 年,申請輻射安全證書換發時,應檢附有效期限內接受輻射防護法所規定
之定期教育訓練,合計時數達 Y 小時以上之證明文件。X 與 Y 分別為:
(1) 3、18 (2) 3、36 (3) 5、18 (4) 6、36
[解:]
(4)

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管理辦法第 7 條
輻射安全證書有效期間為六年,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人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證書有效期間內接受下列訓練或積分合計時數三十六小時以上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一、主管機關認可之輻射防護訓練業務者舉辦之輻射防護訓練。
二、輻射防護人員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項所列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積分。
三、本法第十四條第四項之定期教育訓練。
輻射安全證書逾有效期間,重新申請核發者,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最近六年內接受前項所列訓練或積分合計時數三十六小時以上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13. 依輻射源豁免管制標準之規定,公稱電壓不超過 X kV 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在正常操作情況下,距其任何可接近之表面 0.1 公尺處之劑量率每小時不超過 Y 微西弗者,免
依游離輻射防護法之規定管制。其中 X 與 Y 分別為:
(1) 30、5 (2) 30、1 (3) 3、5 (4) 3、1
[解:]
(2)

輻射源豁免管制標準 第 2 條
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免依本法規定管制
一、放射性物質單位質量之活度濃度不超過附表第 2  欄所列者。
二、放射性物質之活度不超過附表第 3  欄所列者。
三、軍事用途之瞄準具、提把、瞄準標杆所含氚不超過四千億(4E+11)貝克者。
四、下列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在正常操作條件下,距其任何可接近之表面十公分處之劑量率每小時不超過一微西弗者
(一)公稱電壓不超過三萬伏特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
(二)電子顯微鏡。
(三)陰極射線管。
(四)其他型式經主管機關核定公告者。

14.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使用許可證有效期間最長多久?
(1)半年 (2)一年 (3)五年 (4)六年
[解:]
(3)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 21 條
使用許可證有效期間最長為五年,設施經營者應於期限屆滿前六十日至三十日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及檢查合格
後,換發使用許可證:
一、經核准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政府機關(構)免附。
二、原領使用許可證。
三、最近三十日內測試報告。
四、符合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密封放射性物質者,應另檢附最近一次擦拭報告。

15. 輻射工作場所發生重大輻射意外事故時,設施經營者應採取必要之防護措施,並立即通知主管機關,且應於事故發生之日起或自知悉之日起幾日內,向主管機關提出實施調查、分析及記錄之報告? (1) 10 (2) 15 (3) 30 (4) 60
[解:]
(3)

16. 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定義之個人等效劑量,指人體表面定點下適當深度處軟組織體外曝露之等效劑量,對於弱穿輻射為多少毫米深度處軟組織?
(1) 0.07 (2) 0.3 (3) 1 (4) 10
[解:]
(1)

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第 2 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核種:指原子之種類,由核內之中子數、質子數及核之能態區分之。
二、體外曝露:指游離輻射由體外照射於身體之曝露。
三、體內曝露:指由侵入體內之放射性物質所產生之曝露。
四、活度:指一定量之放射性核種在某一時間內發生之自發衰變數目,其單位為貝克,每秒自發衰變一次為一貝克。
五、劑量:指物質吸收之輻射能量或其當量。
 (一) 吸收劑量:指單位質量物質吸收輻射之平均能量,其單位為戈雷,一千克質量物質吸收一焦耳能量為一戈雷。
 (二) 等效劑量:指人體組織或器官之吸收劑量與射質因數之乘積,其單位為西弗,射質因數依附表一之一 (一) 規定。
 (三) 個人等效劑量:指人體表面定點下適當深度處軟組織體外曝露之等效劑量。對於強穿輻射,為10毫米深度處軟組織;對於弱穿輻射,為0.007毫米深度處軟組織眼球水晶體之曝露,為3毫米深度
處軟組織,其單位為西弗。

17. 下列哪些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備查?
A.第一類密封放射性物質 
B.第五類密封放射性物質
C.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公稱電壓 100 kV 
D.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公稱電壓 50 kV
(1)僅 A C D (2)僅 B C D (3)僅 A D (4)僅 B D
[解:]
(2)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 16 條
使用下列放射性物質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備查:
一、附表一所列第四類及第五類密封放射性物質者。
二、放射性物質在儀器或製品內形成一組件,其活度為豁免管制量一千倍以下,在正常使用狀況下,其可接近表面五公分處劑量率為每小時五微西弗以下者。
三、前二款以外之放射性物質活度為豁免管制量一百倍以下者。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使用前項規定以外之放射性物質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證。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 17 條
使用下列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者,申請人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備查:
一、公稱電壓為十五萬伏(150kV)或粒子能量為十五萬電子伏(150keV)以下者。
二、櫃型或行李檢查X光機、離子佈植機、電子束焊機或靜電消除器在正常使用狀況下,其可接近表面五公分處劑量率為每小時五微西弗以下者。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使用前項以外或前項第一款非屬醫療用途,而對人體直接照射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證。

18. 下列何種設施於永久停止使用時,應依主管機關核准之計畫完成除污,並報請主管機關檢查?     
(1)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    (2)非密封放射性物質    (3)高強度輻射設施     (4)登記備查之密封放射性物質 
[解:] 
(2) 

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 第 22 條
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所稱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如下:
一、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永久停止使用時,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將主管機關指定之部分自行破壞至不堪使用狀態,並拍照留存備查或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檢查。
二、非密封放射性物質使用設施及場所永久停止使用時,應依主管機關核准之計畫完成除污,並報請主管機關檢查。

 

19. 為限制輻射源或輻射作業之輻射曝露,在游離輻射防護法中規定主管機關應參考下列哪一機構的最新標準,訂定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1)聯合國(UN)      (2)國際原子能總署(IAEA)    (3)國際放射防護委員會(ICRP)     (4)國際輻射單位及測量委員會(ICRU) 
[解:] 
(3) 

20. 設施經營者須對其廢氣或廢水排放,對輻射工作場所地區外一般人體外曝露造成之劑量,1 小時內及 1 年內分別不得超過多少 mSv?   
(1) 0.02 及 0.5    (2) 0.02 及 0.05    (3) 0.05 及 0.02    (4) 0.05 及 2 
[解:] 
(1) 


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第 13 條
設施經營者於規劃、設計及進行輻射作業時,對一般人造成之劑量,應符合前條之規定。
設施經營者得以下列兩款之一方式證明其輻射作業符合前條之規定:
一、依附表三或模式計算關鍵群體中個人所接受之劑量,確認一般人所接受之劑量符合前條劑量限度。
二、輻射工作場所排放含放射性物質之廢氣或廢水,造成邊界之空氣中及水中之放射性核種年平均濃度不超過附表四之二規定,且對輻射工作場所外地區中一般人體外曝露造成之劑量,於一小時內不超過○‧○二毫西弗一年內不超過○‧五毫西弗

21. 影響既存輻射源與受曝露人間之曝露途徑,以減少個人或集體曝露所採取之措施,稱為: 
(1)干預    (2)合理抑低    (3)輻射作業    (4)  劑量限度 
[解:] 
(1) 

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游離輻射:指直接或間接使物質產生游離作用之電磁輻射或粒子輻射。
二、放射性:指核種自發衰變時釋出游離輻射之現象。
三、放射性物質:指可經由自發性核變化釋出游離輻射之物質。
四、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指核子反應器設施以外,用電磁場、原子核反應等方法,產生游離輻射之設備。
五、放射性廢棄物:指具有放射性或受放射性物質污染之廢棄物,包括備供最終處置之用過核子燃料。
六、輻射源:指產生或可產生游離輻射之來源,包括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核子反應器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或公告之物料或機具。
七、背景輻射:指下列之游離輻射:
 (一) 宇宙射線。
 (二) 天然存在於地殼或大氣中之天然放射性物質釋出之游離輻射。
 (三) 一般人體組織中所含天然放射性物質釋出之游離輻射。
 (四) 因核子試爆或其他原因而造成含放射性物質之全球落塵釋出之游離輻射。
八、曝露:指人體受游離輻射照射或接觸、攝入放射性物質之過程。
九、職業曝露:指從事輻射作業所受之曝露。
一○、醫療曝露:指在醫療過程中病人及其協助者所接受之曝露。
一一、緊急曝露:指發生事故之時或之後,為搶救遇險人員,阻止事態擴大或其他緊急情況,而有組織且自願接受之曝露。
一二、輻射作業:指任何引入新輻射源或曝露途徑、或擴大受照人員範圍、或改變現有輻射源之曝露途徑,從而使人們受到之曝露,或受到曝露之人數增加而獲得淨利益之人類活動。包括對輻射源進行持有、製造、生產、安裝、改裝、使用、運轉、維修、拆除、檢查、處理、輸入、輸出、銷售、運送、貯存、轉讓、租借、過境、轉口、廢棄或處置之作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或公告者。
一三、干預指影響既存輻射源與受曝露人間之曝露途徑,以減少個人或集體曝露所採取之措施
一四、設施經營者:指經主管機關許可、發給許可證或登記備查,經營輻射作業相關業務者。
一五、雇主:指僱用人員從事輻射作業相關業務者。
一六、輻射工作人員:指受僱或自僱經常從事輻射作業,並認知會接受曝露之人員。
一七、西弗:指國際單位制之人員劑量單位。
一八、劑量限度:指人員因輻射作業所受之曝露,不應超過之劑量值。
一九、污染環境:指因輻射作業而改變空氣、水或土壤原有之放射性物質含量,致影響其正常用途,破壞自然生態或損害財物。

22. 下列何種儀器不屬於輻射防護偵測業之業務範圍?     
(1)非醫用櫃型X光機    (2)紅外線感測器    (3)醫用直線加速器    (4)動物用X光機 
[解:] 
(2) 

23. 輻射工作人員職業曝露之劑量限度,每連續 5 年週期之有效劑量不得超過多少毫西弗?   
(1) 100    (2) 50    (3) 20    (4) 10 
[解:] 
(1) 

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第 7 條
輻射工作人員職業曝露之劑量限度,依下列規定:
一、每連續五年週期之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一百毫西弗,且任何單一年內之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五十毫西弗。
二、眼球水晶體之等價劑量於一年內不得超過一百五十毫西弗。
三、皮膚或四肢之等價劑量於一年內不得超過五百毫西弗。
前項第一款五年週期,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算。

24. 
依據「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定,下列四項敍述中正確的共有幾項?   
A.集體有效劑量的單位為西弗   
B.為搶救生命,緊急曝露人員之劑量儘可能不超過 500 毫西弗   
C.告知懷孕之女性輻射工作人員,其賸餘妊娠期間攝入體內放射性核種造成之約定有效劑量不得超過 1 毫西弗     
D.輻射示警標誌之三葉形顏色為黃色。     
(1) 1 項    (2) 2 項    (3) 3 項    (4) 4 項     
[解:] 
(2) 
B、C  正確 

 

25. 雇主未依規定實施輻射工作人員定期健康檢查並負擔費用,依法將處新臺幣最高多少萬元罰鍰?    

(1) 10    (2) 20    (3) 40    (4) 50 
[解:] 
(2) 

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16條  
雇主僱用輻射工作人員時,應要求其實施體格檢查;對在職之輻射工作人員應實施定期健康檢查,並依檢查結果為適當之處理。

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4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並得令其停止作業:
一、依第十五條第四項或第十八條規定有告知義務,未依規定告知。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三十三條規定。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實施之檢查、偵測或要求提供有關資料。
四、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僱用未經訓練之人員操作或未經訓練而擅自操作。

26.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經由我國機場、港口,未經卸載以同一航空器或運輸工具,進入其他國家或地區,所做一定期間之停留。在「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
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中,稱為?    (1)過境    (2)轉口    (3)輸出    (4)加工 
[解:] 
(1)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密封放射性物質:指置於密閉容器內,在正常使用情形下,足以與外界隔離之放射性物質。
二、非密封放射性物質:指密封放射性物質以外之放射性物質。
三、改裝:指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其使用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變更密封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主射束方向。
(二)增加密封放射性物質活度。
(三)增加X光機之公稱電壓。
(四)增加加速器之加速電壓。
(五)變更輻射防護屏蔽。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四、標誌:指將放射性核種加入其他物質結合成放射性化合物之過程。
五、櫃型:指原設計或製造型式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裝置於有適當屏蔽之櫃中,使用時能防止人員進入,但該櫃不為建築物之一部分。
六、高強度輻射設施,指下列之一設施:
(一)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加速電壓值達三千萬伏(30MV)以上之設施。
(二)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粒子能量達三千萬電子伏(30MeV)以上之設施。
(三)使用密封放射性物質活度達一千兆貝克(1000TBq)以上之設施。
七、過境:指貨品經由我國機場、港口,未經卸載,以同一航空器或運輸工具,進入其他國家或地區,所做一定期間之停留
八、轉口:指貨品經由我國機場、港口,卸載後以同一或不同航空器或運輸工具,進入其他國家或地區,所做一定期間之停留。
九、表面污染物體:指一本身不具放射性之固體其表面受放射性物質污染者,但不包括放射性廢棄物。

27. 依據游離輻射防護法之規定,從事或參與輻射作業之人員,以年滿幾歲者為限? 
(1) 20  歲  (2) 18  歲  (3) 16  歲  (4) 14  歲 
[解:] 
(2) 

第 14 條
從事或參與輻射作業之人員,以年滿十八歲者為限。但基於教學或工作訓練需要,於符合特別限制情形下,得使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者參與輻射作業。

28. 放射性物質為混合核種,而其個別放射性核種之含量與輻射源豁免管制標準附表中該核種豁免管制量比值之總和不超過多少者,豁免其管制?

(1) 0.1 (2) 0.5 (3) 1 (4) 2
[解:]
(3)

輻射源豁免管制標準 第 3 條
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放射性物質為混合核種,而其個別放射性核種之含量與附表該核種豁免管制量比值之總和不超過一者,豁免其管制。
含未知核種之放射性物質,計算前項比值時,除設施經營者可提出更適合之數值外,應採用附表最後一列「其他未列之放射性核種」之數值。

29. 若已修習並取得國內公私立大學所開設有關輻射防護人員管理辦法所訂立的輻射防護相關課程多少學分以上者,即可報考輻射安全證書的測驗?   
(1) 2    (2) 3    (3) 4    (4) 6 
[解:] 
(3) 

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管理辦法 第 4 條
操作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人員,除有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情形外,應符合下列要件之一並取得證明,經主管機關測驗合格後,填具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領核發輻射安全證書
一、經主管機關認可之輻射防護訓練業務者依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附表二規定辦理之訓練。
二、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校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取得輻射防護人員管理辦法附表所定輻射防護相關課程達四學分以上
三、本法施行前曾參加主管機關認可或委託辦理之游離輻射防護講習班。
前項第一款之訓練不得以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訓練抵充計算之。
外國人因履行承攬、買賣、技術合作等契約之需要,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契約範圍內之工作,須操作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時,應由訂約之設施經營者檢具該外國人之國外操作或輻射防護訓練證明文件影本,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合格後,始得為之。

30. 下列何者為吸收劑量的單位?     
(1)侖琴(Roentgen)    (2)戈雷(Gray)    (3)貝克(Becquerel)    (4)西弗(Sievert) 
[解:] 
(2) 

31. 下列哪一項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設施運轉之許可證,其有效期間最長為十年?     
(1)生產放射性物質之迴旋加速器    (2)醫用直線加速器    (3)加馬刀    (4)電腦斷層掃描儀 
[解:] 
(1) 

32. 輻射作業場所每年排入污水下水道之放射性物質,除氚與碳-14  外,活度總和不得超過多少貝克?  

 (1) 1.85×10 11     (2) 3.7×10 10     (3) 1.85×10 10     (4) 3.7×10 11  
[解:] 
(2) 

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第 14 條
含放射性物質之廢水排入污水下水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放射性物質須為可溶於水中者。
二、每月排入污水下水道之放射性物質總活度與排入污水下水道排水量所得之比值,不得超過附表四之二規定。
三、每年排入污水下水道之氚之總活度不得超過 1.85 ×1011、貝克,碳十四之總活度不得超過 3.7 ×1010 貝克,其他放射性物質之活度總和不得超過 3.7×1010  貝克。

33. 下列哪一項條件不符合施行緊急曝露的原則?   
(1)防止嚴重危害    (2)減少大量集體劑量    (3)減少關鍵群體劑量     
(4)防止發生災難情況 
[解:] 
(3) 

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第 17 條
緊急曝露,應於符合下列情況之一時,始得為之:
一、搶救生命或防止嚴重危害。
二、減少大量集體有效劑量。
三、防止發生災難。
設施經營者對於接受緊急曝露之人員,應事先告知及訓練。

34. 雇主對在職之輻射工作人員定期實施之教育訓練,每人每年受訓時數須為 X 小時以上,訓練紀錄至少保存 Y 年。其中 X 與 Y 分別為:     
(1) 6、5    (2) 6、10    (3) 3、5    (4) 3、10 
[解:] 
(4) 

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 第 5 條
雇主依本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對在職之輻射工作人員定期實施之教育訓練,應參酌下列科目規劃,且每人每年受訓時數須為三小時以上,其中二分之一訓練時數得以播放錄影帶、光碟或視訊等方式代之,並保存紀錄:
一、輻射基礎課程。
二、輻射度量及劑量。
三、輻射生物效應。
四、輻射防護課程。
五、原子能相關法規。
六、安全作業程序及工作守則。
七、主管機關提供之相關資訊。
前項訓練之授課人員,應由輻射防護人員,或於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校院相關科系畢業,且在公、私立機構、學校、研究單位從事輻射防護實務工作五年以上之人員擔任。
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紀錄,應記載參加訓練人員之姓名與參加訓練之時間、地點、時數、訓練科目、授課人員及授課方式等相關資料,並至少保存十年

35. 設施經營者執行環境輻射監測,發現監測值超過預警措施之調查基準時,應於幾天內以書面報告送主管機關備查?   
 (1) 7 天    (2) 10 天    (3) 15 天    (4) 30 天 
[解:] 
(4) 

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第 20 條
前條第二項環境試樣放射性分析之預警措施,應敘明環境試樣紀錄基準、環境試樣調查基準。
設施經營者執行環境輻射監測,發現監測值超過預警措施之調查基準時,應立即進行單位內部查證,並於三十日內以書面報告送主管機關備查。

36. 雇主應自輻射工作人員離職或停止參與輻射工作之日起,至少保存其職業曝露紀錄 30
年,並至輻射工作人員年齡超過幾歲?    (1) 60    (2) 65    (3) 70    (4) 75 
[解:] 
(4) 

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
雇主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對輻射工作人員實施個別劑量監測,應記錄每一輻射工作人員之職業曝露歷史紀錄,並依規定定期及逐年記錄每一輻射工作人員之職業曝露紀錄。
前項紀錄,雇主應自輻射工作人員離職或停止參與輻射工作之日起,至少保存三十年,並至輻射工作人員年齡超過七十五歲
輻射工作人員離職時,雇主應向其提供第一項之紀錄。

37. 依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之規定,含放射性物質廢氣或廢水排放紀錄之保存期限,除屬核子設施外,其餘均為多少年?  

 (1) 5    (2) 4    (3) 3    (4) 2 
[解:] 
(3) 

第 3 條
設施經營者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實施輻射安全評估,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輻射作業說明。
二、計劃排放廢氣或廢水所含放射性物質之性質、種類、數量、核種及活度。
三、場所外圍情況描述。
四、防止環境污染之監測設備與處理程序及設計。
五、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設施經營者依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記錄含放射性物質廢氣或廢水之排放,應載明排放之日期、所含放射性物質之種類、數量、核種、活度、監測設備及其校正日期。
前項排放紀錄,除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於每年七月一日至十五日及次年一月一日至十五日之期間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其保存期限,除屬核子設施者為十年外,餘均為三年

38. 輻射工作人員依規定進行年度胸腔 X 光檢查所接受之曝露屬於: 
(1)職業曝露    (2)醫療曝露    (3)緊急曝露    (4)意外曝露 
[解:] 
(2) 

39. 密封放射性物質依「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之分類,哪幾類是登記備查類?     
(1)第ㄧ類與第二類    (2)第ㄧ類、第二類與第三類    (3)第三類、第四類與第五類    (4)第四類與第五類 
[解:] 
(4)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 16 條
使用下列放射性物質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備查:
一、附表一所列第四類及第五類密封放射性物質者。
二、放射性物質在儀器或製品內形成一組件,其活度為豁免管制量一千倍以下,在正常使用狀況下,其可接近表面五公分處劑量率為每小時五微西弗以下者。
三、前二款以外之放射性物質活度為豁免管制量一百倍以下者。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使用前項規定以外之放射性物質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證。

40.  輻射作業及其場所因不合規定,在一年之內被主管機關令其 X 次部分停止作業或 Y 次全部停止作業,得廢止其許可證,請問 X 與Y 各為多少次? 
(1)5、4 (2)4、3 (3)3、2 (4)2、1 

[解:] 

(3)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48條
   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輻射作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許可證或登記: 
一、主管機關令其停止全部作業,於一年內達兩次者;或令其停止一部作業,於一年內達三次者。 
二、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經主管機關認定其輻射安全有疑慮,有危害人體健康、安全或環境生態之虞者,且無法改善、不堪使用或限期改善逾半年仍未改善者。 

41.  操作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人員,應受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指定之訓練,並領有輻射安全證書或執照。但領有輻射相關執業執照經主管機關認可者不在此限。下列何者不屬上述之輻
射相關執業執照? 
(1)核子醫學科專科醫師執業執照  (2)骨科專科醫師執業執照  (3)醫事放射師執業執照  (4)輻射防護人員認可證書 

[解:] 

(2)

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管理辦法 第2條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輻射相關執業執照,係指下列之一: 
一、放射線科、核子醫學科專科醫師執業執照。 
二、依醫事放射師法核發之執業執照。 
三、依本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核發之輻射防護人員認可證書。 
四、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五項及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核發之運轉人員證書。 

42.  下述何者屬於職業曝露? 
(1)病人接受的醫療曝露  (2)非破壞檢測時造成檢測物的輻射曝露 (3)醫師從事放射治療時所接受的輻射曝露  (4)放射師在醫院工作時所接受的宇宙射線曝露 

[解:] 

(3)

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2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游離輻射:指直接或間接使物質產生游離作用之電磁輻射或粒子輻射。
二、放射性:指核種自發衰變時釋出游離輻射之現象。
三、放射性物質:指可經由自發性核變化釋出游離輻射之物質。
四、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指核子反應器設施以外,用電磁場、原子核反應等方法,產生游離輻射之設備。
五、放射性廢棄物:指具有放射性或受放射性物質污染之廢棄物,包括備供最終處置之用過核子燃料。
六、輻射源:指產生或可產生游離輻射之來源,包括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核子反應器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或公告之物料或機具。
七、背景輻射:指下列之游離輻射:
(一) 宇宙射線。
(二) 天然存在於地殼或大氣中之天然放射性物質釋出之游離輻射。
(三) 一般人體組織中所含天然放射性物質釋出之游離輻射。
(四) 因核子試爆或其他原因而造成含放射性物質之全球落塵釋出之游離輻射。
八、曝露:指人體受游離輻射照射或接觸、攝入放射性物質之過程。
九、職業曝露指從事輻射作業所受之曝露。 
十、醫療曝露指在醫療過程中病人及其協助者所接受之曝露。 
十二、輻射作業:指任何引入新輻射源或曝露途徑、或擴大受照人員範圍、或改變現有輻射源之曝露途徑,從而使人們受到之曝露,或受到曝露之人數增加而獲得淨利益之人類活動。包括對輻射源進行持有、製造、生產、安裝、改裝、使用、運轉、維修、拆除、檢查、處理、輸入、輸出、銷售、運送、貯存、轉讓、租借、過境、轉口、廢棄或處置之作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或公告者。 

43.  放射性廢棄物獨立貯存設施環境輻射監測分析數據應保存多少年? 
(1)10 (2)5 (3)3 (4)至監管期結束

[解:] 

(3)

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準則 第24條    

環境輻射監測作業中之監測分析數據及環境輻射監測報告應依下列規定: 
一、環境輻射監測分析數據,除放射性廢棄物處置場外,應保存三年。當環境試樣放射性分析數據大於預警措施之調查基準時,該分析數據應保存十年。 
二、放射性廢棄物處置場之環境輻射監測分析數據,應完整保存至監管期結束為止。 
三、環境輻射監測季報應保存三年,環境輻射監測年報應保存十年。 

44.  使用之放射性物質在儀器或製品內形成一組件,其活度為豁免管制量 X 倍以下,在正常使用狀況下,其可接近表面 Y 公分處劑量率為每小時 Z 微西弗以下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證,請問 X、Y、Z 各為何? 
(1)100、5、1 (2)1000、5、5 (3)1000、5、1 (4)100、10、0.5 

[解:] 

(2)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16條    

使用下列放射性物質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備查: 
一、附表一所列第四類及第五類密封放射性物質者。 
二、放射性物質在儀器或製品內形成一組件,其活度為豁免管制量一千倍以下,在正常使用狀況下,其可接近表面五公分處劑量率為每小時五微西弗以下者。 
三、前二款以外之放射性物質活度為豁免管制量一百倍以下者。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45.  應於場所外實施環境輻射監測之設施經營者應於每季結束後幾個月內,提報環境輻射監測季報? 
(1)1 (2)2 (3)3 (4)6 

[解:] 

(2)

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準則 第21條    

設施經營者應於每季結束後二個月內提報環境輻射監測季報;每年結束後三個月內,提報環境輻射監測年報。 

前項環境輻射監測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摘要。 
二、監測目的、項目、方法及樣站地點(應以地圖標示)。 
三、監測結果及檢討分析。 
四、民眾劑量。 
五、品質保證及品質管制之執行情形。 
六、預警制度之執行情形。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46.  鋼鐵業輻射偵檢作業之輔導與稽核係屬哪一項服務業之業務內容? 
(1)輻射防護偵測業  (2)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銷售服務業  (3)輻射防護訓練業  (4)代理商 

[解:] 

(1)

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輻射防護偵測業務內容如下: 
一、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放射性物質及其工作場所之輻射防護偵測。 
二、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放射性物質之工作場所輻射安全評估。 
三、放射性物質運送有關之輻射防護及偵測。 
四、鋼鐵業輻射偵檢作業之輔導與稽核。 
五、建築物輻射偵測。 
六、鋼鐵建材輻射偵測。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47.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生產紀錄或製造紀錄與庫存及銷售紀錄,至少應保存幾年? 
(1)一年  (2)三年  (3)五年  (4)十年 

[解:] 

(3)

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30條    

放射性物質之生產與其設施之建造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製造,非經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發給許可證,不得為之。 
放射性物質生產設施之運轉,應由合格之運轉人員負責操作;
其資格、證書或執照之核發、有效期限、換發、補發、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生產或製造,應於開始之日起十五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其生產紀錄或製造紀錄與庫存及銷售紀錄,應定期報送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之。 
第一項放射性物質之生產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製造,屬於醫療用途者,並應符合中央衛生法規之規定。 
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應定期報送主管機關之各項紀錄,除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於每季結束後一個月內,報送主管機關,並至少保存五年。 

48.  停止使用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再使用,應檢附相關文件及資料,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下列哪一項文件可以不必檢附? 
(1)合格人員證書及在職證明  (2)輻射防護人員認可證明及在職證明  (3)設備測試報告  (4)放射性物質之證明文件
 

[解:] 

(4)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36條    

經核准停止使用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於申請恢復使用時,應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或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但於主管機關原核准場所使用者,得免申請安裝許可。 
前項核准停止使用之原因為無合格操作人員者,於申請恢復使用時,設施經營者應填具申請書及操作人員資格證明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合格後,發給使用許可證或同意登記。 

第 18 條
使用應申請許可之密封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者,應於申請輸入或轉讓時,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其安裝涉及屏蔽工程者,審查合格發給安裝許可;未涉及屏蔽工程者,應於主管機關發給輸入或轉讓許可後,檢附第二項文件,送主管機關審查及檢查合格後,發給使用許可證:
一、經核准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政府機關(構)免附。
二、相關操作人員證明文件影本及在職證明。
三、作業場所輻射安全評估。未涉及屏蔽工程者得免附屏蔽規劃。
四、輻射防護計畫及輻射安全作業守則。
五、符合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規定者,應提送輻射防護人員認可證書影本。
六、使用附表一第一類或第二類之密封放射性物質者,應提送保安計畫。
前項申請人取得安裝許可後,始得依核准之作業場所輻射安全評估、平面圖及屏蔽規劃進行安裝工程。工程完竣後三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送主管機關審查及檢查合格後,發給使用許可證:
一、輻射安全測試報告(以下簡稱測試報告)。
二、符合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密封放射性物質者,應提送密封放射性物質擦拭測試報告(以下簡稱擦拭報告)。
三、密封放射性物質,應提送放射性物質原始證明文件影本。

第 19 條
使用應申請許可之非密封放射性物質或分裝、標誌放射性物質者,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合格後,發給安裝許可:
一、經核准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政府機關(構)免附。
二、相關操作人員證明文件影本及在職證明
三、作業場所輻射安全評估。
四、輻射防護計畫及輻射安全作業守則。
五、從事標誌放射性物質者,應提送放射性物質之物理、化學性質及相關處理程序。
六、符合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輻射防護人員設置標準規定者,應另檢附輻射防護人員認可證書影本。
前項申請人取得安裝許可後,始得依核准之作業場所輻射安全評估進行安裝屏蔽工程。工程完竣後三十日內,檢附測試報告,送主管機關審查及檢查合格後,發給使用許可證。

第 23 條
使用應申請登記備查之密封放射性物質者,申請人應於申請輸入或轉讓時,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其安裝涉及屏蔽工程者,審查合格後發給安裝許可;未涉及屏蔽工程者,應於主管機關發給輸入或轉讓許可後,檢附第二項文件,送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同意登記:
一、經核准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政府機關(構)免附。
二、相關操作人員證明文件影本及在職證明。
三、場所平面圖及屏蔽規劃。未涉及屏蔽工程或符合第十六條第二款者得免附屏蔽規劃。
四、輻射防護計畫。
前項申請人取得安裝許可後,始得依核准之場所平面圖及屏蔽規劃進行安裝工程。工程完竣後三十日內,應檢附下列文件,送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同意登記:
一、放射性物質原始證明文件影本。
二、測試報告。
三、符合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密封放射性物質者,應提送擦拭報告。使用應申請登記備查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者,申請人應於安裝工程完竣後三十日內,填具申請書及下列資料,送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同意登記:
一、經核准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名稱及證號。
二、相關操作人員資格證明文件名稱及證號。
三、測試報告相關資料。
四、輻射防護計畫。

第 24 條
使用應申請登記備查之非密封放射性物質或分裝、標誌放射性物質者,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合格後,同意登記:
一、經核准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政府機關(構)免附。
二、相關操作人員證明文件影本及在職證明。
三、場所平面圖及屏蔽規劃。
四、輻射防護計畫。
五、從事標誌放射性物質者,應提送放射性物質之物理、化學性質及相關處理程序。

第 28 條
使用高強度輻射設施者,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合格後,發給安裝許可:
一、經核准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政府機關(構)免附。
二、作業場所輻射安全評估。
三、輻射防護計畫及輻射安全作業守則。
四、作業場所屏蔽與機械設備之結構及耐震程度證明。
五、運轉訓練及運轉實務訓練規劃。
六、試運轉期程規劃。
七、密封放射性物質,應檢附放射性物質原始證明文件影本及保安計畫。
八、意外事故處理程序。
前項第二款之作業場所輻射安全評估,應含下列內容:
一、場所平面圖及屏蔽規劃。
二、設施輻射劑量評估及防護措施。
三、放射性污染物(含活化物)處理措施。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申請人取得安裝許可後,始得依核准之輻射安全評估、平面圖及屏蔽規劃進行安裝工程。工程完竣後三十日內,應檢附試運轉計畫,送主管機關審查及檢查合格後,發給試運轉許可。
完成試運轉後,申請人應於三十日內檢附試運轉報告,送主管機關審查及檢查合格後,發給使用許可證。
前項試運轉報告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區域監測結果。
二、人員劑量監測結果。
三、試運轉紀錄。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49.  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停止使用的許可有效期間最長為多少年? 
(1)半年  (2)1 年  (3)2 年  (4) 3 年 

[解:] 

(3)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35條    

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需停止使用者,設施經營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審查合格後,發給停用許可;放射
性物質審查及檢查合格後,發給停用許可: 
一、領有許可證者應附原領使用許可證。 
二、存放場所之描述。放射性物質應檢附存放場所之平面圖及屏蔽規劃。

前項許可有效期間最長為二年。 
設施經營者得於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停用期滿前六十日至三十日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第一項第二款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 

50.  設施經營者於放射性物質永久停止使用,而以放射性廢棄物處理時,應於主管機關核准後幾個月內,將放射性廢棄物運送至接收單位? 

(1)一個月  (2)三個月  (3)六個月  (4)九個月 

[解:] 

(2)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37條    

設施經營者於放射性物質永久停止使用,而以放射性廢棄物處理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合格後,發給許可: 
一、密封放射性物質廢棄計畫表。 
二、放射性物質原始證明文件影本。 
三、運送說明相關文件。 
前項申請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設施經營者應於三個月內將放射性廢棄物運送至接收單位。於完成接收後三十日內,檢附輻射作業場所偵測證明、接收文件及領有許可證者應附原領使用許
可證,送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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