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答案 學生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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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輔助宣告聲請主體為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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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照護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法人或機構及其代表人、負責人,或與該法人或機構有僱傭、委任或其他類似關係之人,不得為該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但為該受監護宣告之人之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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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為落實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意定監護契約可以約定受任人可不經法院許可,自由處分受監護人之不動產等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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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本人意思尚健全時,得與受任人約定,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受任人允為擔任監護人之契約。將來法院為監護宣告時,以意定監護契約所定之受任人為監護人,此為
意定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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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聲請費用為新臺幣多少元?
- 1000
- 2000
- 3000
- 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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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80高齡的李爺爺某天突然中風失能,呈現植物人腦死狀態,並已取得醫院診斷證明。為保護其不被有心人士利用,家屬可為李爺爺向法院聲請什麼?
- 監護宣告
- 輔助宣告
- 身心障礙證明
- 長照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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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依家事事件法第167條之規定,法院會安排一個時間,由法官親自到聲請人所在醫院,與醫生共同對聲請人進行鑑定,以確認聲請人是否確實已經達到應受監護宣告之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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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以下哪些為監護人之權利與義務?
- 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 受讓財產之禁止
- 報酬請求權
- 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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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監護人經法院許可,即可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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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哪些人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
- 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 主管機關
- 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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