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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何種輻射健康效應其嚴重程度與劑量大小成比例增加,且此種效應有劑量低限值? 
(1)確定效應  (2)機率效應  (3)輻射激效  (4)遺傳效應 
[解 ]:

(1)

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第2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核種:指原子之種類,由核內之中子數、質子數及核之能態區分之。
二、體外曝露:指游離輻射由體外照射於身體之曝露。
三、體內曝露:指由侵入體內之放射性物質所產生之曝露。
四、活度:指一定量之放射性核種在某一時間內發生之自發衰變數目,其單位為貝克,每秒自發衰變一次為一貝克。
五、劑量:指物質吸收之輻射能量或其當量。
(一) 吸收劑量:指單位質量物質吸收輻射之平均能量,其單位為戈雷,一千克質量物質吸收一焦耳能量為一戈雷。
(二) 等效劑量:指人體組織或器官之吸收劑量與射質因數之乘積,其單位為西弗,射質因數依附表一之一 (一) 規定。
(三) 個人等效劑量:指人體表面定點下適當深度處軟組織體外曝露之等效劑量。對於強穿輻射,為十毫米深度處軟組織;對於弱穿輻射,為0.07毫米深度處軟組織;眼球水晶體之曝露,為三毫米深度
處軟組織,其單位為西弗。
(四) 器官劑量:指單位質量之組織或器官吸收輻射之平均能量,其單位為戈雷。
(五) 等價劑量:指器官劑量與對應輻射加權因數乘積之和,其單位為西弗,輻射加權因數依附表一之一 (二) 規定。
(六) 約定等價劑量:指組織或器官攝入放射性核種後,經過一段時間所累積之等價劑量,其單位為西弗。一段時間為自放射性核種攝入之日起算,對十七歲以上者以五十年計算;對未滿十七歲者計算至七十歲。
(七) 有效劑量:指人體中受曝露之各組織或器官之等價劑量與各該組織或器官之組織加權因數乘積之和,其單位為西弗,組織加權因數依附表一之二規定。
(八) 約定有效劑量:指各組織或器官之約定等價劑量與組織加權因數乘積之和,其單位為西弗。
(九) 集體有效劑量:指特定群體曝露於某輻射源,所受有效劑量之總和,亦即為該特定輻射源曝露之人數與該受曝露群組平均有效劑量之乘積,其單位為人西弗。
六、參考人:指用於輻射防護評估目的,由國際放射防護委員會提出,代表人體與生理學特性之總合。
七、年攝入限度:指參考人在一年內攝入某一放射性核種而導致五十毫西弗之約定有效劑量或任一組織或器官五百毫西弗之約定等價劑量兩者之較小值。
八、推定空氣濃度:為某一放射性核種之推定值,指該放射性核種在每一立方公尺空氣中之濃度。參考人在輕微體力之活動中,於一年中呼吸此濃度之空氣二千小時,將導致年攝入限度。
九、輻射之健康效應區分如下:
(一) 確定效應:指導致組織或器官之功能損傷而造成之效應,其嚴重程度與劑量大小成比例增加,此種效應可能有劑量低限值。
(二) 機率效應:指致癌效應及遺傳效應,其發生之機率與劑量大小成正比,而與嚴重程度無關,此種效應之發生無劑量低限值。
十、合理抑低:指盡一切合理之努力,以維持輻射曝露在實際上遠低於本標準之劑量限度。其原則為:
(一) 須符合原許可之活動。
(二) 須考慮技術現狀、改善公共衛生及安全之經濟效益以及社會與社會經濟因素。
(三) 須為公共之利益而利用輻射。
十一、關鍵群體:指公眾中具代表性之人群,其對已知輻射源及曝露途徑,曝露相當均勻,且此群體成員劑量為最高者。
十二、人體組織等效球:指直徑為三百毫米,密度為每立方毫米一毫克之球體,其質量組成為:
(一) 氧:百分之七十六‧二。
(二) 碳:百分之十一‧一。
(三) 氫:百分之十‧一。
(四) 氮:百分之二‧六。

2.  領有使用許可證之放射性物質經改裝工程完竣後多少日內,需檢附相關文件送主管機關審查? 
(1)15 日  (2)30 日  (3)60 日  (4)90 日 

[解 ]:

(2)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22條    

領有使用許可證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改裝時,設施經營者應於改裝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合格後,發給改裝許可: 
一、依第二十條規定所為之作業場所輻射安全評估。 
二、相關操作人員證明文件影本。 
三、原領使用許可證。 
前項改裝涉及輻射安全變更者,應檢附輻射防護計畫或輻射安全作業守則。 
設施經營者取得改裝許可後,始得依核准之作業場所輻射安全評估進行改裝工程。工程完竣後三十日內應檢附下列文件,送主管機關審查及檢查合格後,發給使用許可證: 
一、測試報告。 
二、符合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密封放射性物質者,應提送擦拭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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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申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展示許可者,展示期間不得超過多久? 
(1)1 個月  (2)2 個月  (3)3 個月  (4)半年 

[解 ]:

(2)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42條    

申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展示許可者,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從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銷售服務業務者。 
二、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核發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製造許可者。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前項展示之期間不得超過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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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在職輻射工作人員之定期教育訓練,每人每年受訓時數須為 X 小時以上,且訓練紀錄應至少保存 Y 年。其中 X 與 Y 分別為: 
(1) 3、5 (2) 3、10 (3) 18、3 (4) 18、10 

[解 ]:

(2)

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 第5條  

雇主依本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對在職之輻射工作人員定期實施之教育訓練,應參酌下列科目規劃,且每人每年受訓時數須為三小時以上,其中二分之一訓練時數得以播放錄影帶、光碟或
視訊等方式代之,並保存紀錄: 
一、輻射基礎課程。 
二、輻射度量及劑量。 
三、輻射生物效應。 
四、輻射防護課程。 
五、原子能相關法規。 
六、安全作業程序及工作守則。 
七、主管機關提供之相關資訊。 
前項訓練之授課人員,應由輻射防護人員,或於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校院相關科系畢業,且在公、私立機構、學校、研究單位從事輻射防護實務工作五年以上之人員擔任。 
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紀錄,應記載參加訓練人員之姓名與參加訓練之時間、地點、時數、訓練科目、授課人員及授課方式等相關資料,並至少保存十年。 

5.  申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製造許可者,應於預定製造日期幾個月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 
(1)1 (2)2 (3)3 (4)6 

[解 ]:

(4)
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製造許可者應於預定製造日期六個月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及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設立證件。 
二、產品構造、圖說與其發生游離輻射之原理及設備原型。 
三、製造計畫及銷售計畫。 
四、檢驗規格與方法及品質保證計畫。 
五、輻射安全評估報告及輻射防護計畫。 
六、運轉人員執照及輻射防護人員證書影本。 
七、測試場所屏蔽設計資料。 
八、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或資料。 

6.  人體組織等效球係指直徑為三百毫米,密度為每立方毫米一毫克之球體,其化學組成為: 
(1)氧、氦、氫、氮  (2)氧、碳、氫、氪  (3)硫、碳、氫、氮  (4)氧、碳、氫、氮 

[解 ]:

(4)

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第2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十二、人體組織等效球:指直徑為三百毫米,密度為每立方毫米一毫克之球體,其質量組成為: 
(一)氧:百分之七十六‧二。 
(二)碳:百分之十一‧一。 
(三)氫:百分之十‧一。 
(四)氮:百分之二‧六。 

7.  放射性物質之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 X 年,放射性物質生產製造之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 Y 年,此 X 與 Y 分別為多少年? 
(1)10、5 (2)6、5 (3)5、6 (4)5、10 

[解 ]:

(4)

8.  下列哪一類輻射作業場所,除主管機關特別要求外,不須實施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 
(1)核子反應器設施  (2)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  (3)放射性廢棄物獨立貯存設施  (4)教學型醫院 

[解 ]:

(4)

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準則 第17條    
下列輻射工作場所,設施經營者應於場所外實施環境輻射監測: 
一、核子反應器設施。 
二、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 
三、放射性廢棄物獨立貯存設施。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設施。 


9.  對於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包括輻射防護訓練業務  (2)依游離輻射防護法訂定  (3)包括輻射防護偵測業務  (4)放射性物質之輻射防護偵測為銷售服務業務之一
 

[解 ]:

(4)

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第 1條    
本辦法依游離輻射防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係指: 
一、輻射防護偵測業務。 
二、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銷售服務業務。 
三、輻射防護訓練業務。 
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第5條之1   

本辦法所稱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銷售服務業務內容如下: 
一、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銷售。 
二、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安裝。 
三、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維修。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10.  依「輻射源豁免管制標準」之規定,公稱電壓不超過 X 萬伏特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在正常操作情況下,距其任何可接近之表面 0.1 公尺處之劑量率每小時不超過 Y 微西弗者,為豁免管制的輻射源。其中 X 與 Y 分別為: 
(1)3、0.5 (2)3、1 (3)15、1 (4)15、5 

[解 ]:

(2)

輻射源豁免管制標準 第2條    

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免依本法規定管制: 
一、放射性物質單位質量之活度濃度不超過附表第 2 欄所列者。 
二、放射性物質之活度不超過附表第 3 欄所列者。 
三、軍事用途之瞄準具、提把、瞄準標杆所含氚不超過四千億 (4E+11)貝克者。 
四、下列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在正常操作條件下,距其任何可接近之表面十公分處之劑量率每小時不超過一微西弗者: 
(一) 公稱電壓不超過三萬伏特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 
(二) 電子顯微鏡。 
(三) 陰極射線管。 
(四) 其他型式經主管機關核定公告者。 

11.  下列哪些設施或設備,應由取得運轉人員證書者負責操作? A.許可類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的設施;  B.許可類放射性物質的設施;  C.高強度輻射設施;  D.放射性物質生產設施 
(1)A、B (2)B、C (3)C、D (4)A、B、C、D 

[解 ]:

(3)

12.  一輻射工作人員於 42 歲離職,依規定雇主應向其提供其職業曝露歷史紀錄,此項紀錄,雇主應自此輻射工作人員離職之日起予以保存,至何時始能銷毀? 
(1)28年後  (2)40年後  (3)雇主超過75歲  (4)離職之輻射工作人員超過 75 歲 

[解 ]:

(4)

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 第7條    

雇主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對輻射工作人員實施個別劑量監測,應記錄每一輻射工作人員之職業曝露歷史紀錄,並依規定定期及逐年記錄每一輻射工作人員之職業曝露紀錄。 
前項紀錄,雇主應自輻射工作人員離職或停止參與輻射工作之日起,至少保存三十年,並至輻射工作人員年齡超過七十五歲。 

輻射工作人員離職時,雇主應向其提供第一項之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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