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答案 學生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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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就業保險法所稱的非自願離職,包括雇主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非經預告終止契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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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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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當事人間成立何種契約,只會以契約名稱進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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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以下何者可以作為勞動條件的證明方式?
- 勞動契約
- 工作規則
- LINE或其他通訊軟體的紀錄
- 電子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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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若是雇主徵得勞工個別同意加班,卻未取得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就算有給付加班費,但仍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2條,依法可處2萬到100萬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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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規定中的不當動機及目的,也包括不得因為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進行調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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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6條之規定,特定性工作是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但如果工作期間超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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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工資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且屬經常性之給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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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雇主可以要求勞工配合簽收未實際領取金額的領據,並藉此向政府機關請領補助款,只要有支付勞工所得稅差額就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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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雇主可以不顧勞工的意願,直接扣除勞工的薪資進行捐贈,只要有開立捐款收據或證明就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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