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答案 學生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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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777號解釋所修正之刑法185-4條,將原本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逃逸之構成要件修正為「發生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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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依據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之股東,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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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依據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對於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者,法院得依聲請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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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依據民法1113-2 條「意定監護」規定,係指尚未失能之人,得預先以契約方式和受任人約定,當自己發生符合民法規定意思表示能力受限情形時,由法官指定此受任人為自己之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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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所謂借名登記,係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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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甲購買房屋,借用乙名義辦理登記;若該房屋出租時,應以甲為名義人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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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甲購買房屋,借用乙名義辦理登記,該房屋並出租予丙;當丙將租金匯入乙帳戶後,甲宜保留乙收款帳戶之印章及存摺,並以臨櫃辦理取款作業,以保存借名登記事實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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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甲購買房屋,借用乙名義辦理登記。甲於繳納每期房屋貸款時,宜將貸款匯入乙帳戶,再由銀行扣繳,以保存借名登記事實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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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依據民法第1010條第2項規定,當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一年以上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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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依據民法第1030-1條第1項規定,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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