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預售屋買賣案件完成申報登錄後,發現申報內容有誤須更正,如已超過申報期限,應填寫更正申請書以紙本方式檢附佐證資料送至地政事務所辦理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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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央主管機關為查核疑有不實之申報登錄價格資訊,得向相關機關或金融機構查詢、取閱價格資訊有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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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預售屋買賣案件,土地交易總價為300萬元,建物交易總價為400萬元,車位單獨計價,其交易總價為150萬元。就「不動產交易總價」欄位應申報登錄為多少元。
a.450萬元
b.550萬元
c.700萬元
d.850萬元
4. 經營代銷業務,受起造人或建築業委託代銷預售屋者,應於簽訂、變更或終止委託代銷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委託代銷契約相關書件報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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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銷售預售屋者,自行銷售或委託代銷,向買受人收受定金或類似名目之金額,未以書面契據確立買賣標的物及價金等事項,或約定不利於買受人之事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按戶(棟)處新臺幣多少罰鍰。
a.十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b.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
c.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
d.六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
6. 銷售預售屋者或受託不動產經紀業代銷者,應於簽訂銷售屋買賣契約書幾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資訊。
a.訂約之日起三十日內
b.訂約之日起一個月內
c.訂約次日起三十日內
d.訂約次日起一個月內
7. 未於銷售前以書面將預售屋坐落基地、建案名稱、銷售地點、期間、戶(棟)數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報備查。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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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申報登錄資訊,除涉及個人資料外,得揭露包含完整地號(門牌)提供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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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銷售預售屋或委託不動產經紀業代銷者,向買受人收受定金或類似名目之金額時,可以約定保留出售、保留簽訂買賣契約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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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X
10. 銷售預售屋者,使用之契約不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按戶(棟)處新臺幣多少罰鍰。
a.十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b.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
c.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
d.六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
11. 預售屋買賣契約申報登錄價格或交易面積資訊不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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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預售屋買賣契約未依限申報登錄資訊,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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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解除契約後如再另行出售重新簽訂新約,該新訂契約應申報登錄,並於申報書備註欄(4)「解約後再次出售之交易,原申報書序號」加註原申報書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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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查核申報登錄資訊,得向權利人、義務人、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要求查詢、取閱有關文件或提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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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金融機構、權利人、義務人、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多少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a.十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b.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
c.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
d.六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
16. 銷售預售屋者,於銷售後才須將預售屋坐落基地、建案名稱、銷售地點、期間、戶(棟)數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以書面報請預售屋坐落基地所在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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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預售屋買賣案件以線上登錄、紙本送件(B2)方式申報,經取得申報書序號後即完成申報,不須將核章紙本送至地政事務所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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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預售屋買賣契約申報登錄價格及交易面積以外資訊不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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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銷售預售屋或委託不動產經紀業代銷者,向買受人收受定金或類似名目之金額,不須以書面契據確立買賣標的物及價金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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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銷售預售屋或委託不動產經紀業代銷者,向買受人收受定金或類似名目之金額時,買受人得將所訂書面契據轉售予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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