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下列何者並非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的九大修正重點?
修正人員定義
修正擴大園長資格服務年資採計範圍
刪減接受性平及勞權相關課程規定
增列人員代理制度
2.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的修正主要是為了具體回應各界對於營造更為友善安全教保服務環境之期待而做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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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下列有關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的章節架構何者錯誤?
總則的規範事宜包括立法目的、用詞定義、主管機關與執掌
培育及資格的規範事宜包括教保服務人員之權益及其適用法規
權益的規範事宜包括公、私立教保服務人員的申訴及爭議處理
罰則的規範事宜包括違反本條例相關應作為及不得作為事項之罰則規定
4. 根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5條規定,教保服務機構應於聘任、任用或進用教保服務人員前及聘任、任用或進用後定期查詢是類人員有無消極資格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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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於111年6月29日經總統修正公的修正條文,全文修正至多少條?
43條
53條
63條
73條
6. 下列有關消極資格的情形何者正確?
定明教保服務人員於任職期間終身不得擔任教保服務人員事由
知悉任何人有違法對待幼兒行為,除依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教保服務機構應於聘任、任用或進用教保服務人員前及聘任、任用或進用後定期查詢是類人員有無消極資格情形
以上皆是
7. 若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身心虐待、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或其他對幼兒之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之行為時,會收到怎樣的罰則?
罰鍰5萬,不公布行為人的姓名及機構名稱
罰鍰10萬,不公布行為人的姓名及機構名稱
罰鍰20萬,公布行為人的姓名及機構名稱
罰鍰5萬,公布行為人的姓名及機構名稱
8. 當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不當行為,下列何者是有可能面對的罰則?
負責人將被罰鍰6千-6萬
令教保服務機構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情節重大或經處罰3次後仍未改善者,得依情節輕重為一定期間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6個月至1年、停辦1年至3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
以上皆是
9. 關於教保服務人員的資格,下列規定何者正確?
教保服務機構不得已派遣方式進用教保服務人員
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得在教保服務機構從事教保服務
教保服務機構可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借用未在該機構服務之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證書
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證書?得提供或租借予他人使用
10. 若幼兒園進用未具資格或有消極資格所列情形者從事教保服務,有可能處以罰鍰6萬-4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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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教保服務人員任職每幾年後並應接受性別平等及勞動權益相關課程各幾小時?
教保服務人員需要任職每2年後並應接受性別平等及勞動權益相關課程各3小時
教保服務人員需要任職每1年後並應接受性別平等及勞動權益相關課程各4小時
教保服務人員需要任職每2年後並應接受性別平等及勞動權益相關課程各4小時
教保服務人員需要任職每3年後並應接受性別平等及勞動權益相關課程各3小時
12.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於民國106年4月26日經總統公布時,全文共4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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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一共經歷過1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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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違反下列哪項規範將得依情節輕重為一定期間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6個月至1年、停辦1年至3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
未於聘任、任用或進用教保服務人員前辦理查詢
以派遣方式進用教保服務人員
進用未具資格或有消極資格所列情形者從事教保服務
借用未在該機構服務之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證書
15. 下列何者是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的修正重點?
具體回應各界對於營造更友善安全的教保服務環境的期待
削減教保服務人員消極資格的規範
明確規範教保人員不得對幼兒所做的行為
面對狀況的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