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答案 學生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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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併購方(無論股東或公司)產生免稅或緩課之所得者,併購存續公司應可採用“權益結合法”以帳面價值入帳,無資本化商譽,也無攤銷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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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稽徵機關依據納稅義務人提示之企業重組相關文件資料,正確辨識實際從事之受控交易,發現受控交易經濟實質不同於形式時,應就其實質吃意進行不合常規移轉訂價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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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立“附條件通過案件”之「年度申報機制」,簽署備忘錄要求受益所有人變動、技術移轉、高階管理人員名單、主要客戶供應商名單、重要營業項目等,製作年度申報書,並經會計師或律師做盡職查核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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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事前審查」之程序建議合併外資與陸資審查程序,一律應要求提供最終受益所有人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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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鑑價報告通常採用未來境現金流入之折現值,扣除企業現行有形資產市場價值後,作為無形資產之入帳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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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對於指使企業濫用企業併購與各種租稅優惠措施之稅務顧問、會計師或律師, 對於反避稅或實質課稅核定結果,負有連帶賠償責任,並加重其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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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資金來源並不重要,應該重視實質控制投資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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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被併購方(無論股東或公司)產生應課稅之所得者,併購存續公司應可採用“購買法”以市場價值入帳,商譽可資本化入帳,並可依稅法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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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權利金多會被扣繳產生額外所得稅負,海關也可能調整納入完稅價格,造成額外關稅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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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無形資產之可攤銷費用,應配合未來“增額之收入”,在稅上作為抵減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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