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標準答案 學生答案
配分:[10.00]
得分:
1. 美國、英國、加拿大、澳洲等國家已經開始立法要求有關規避公司稅的方法必須事先向稅務機關揭露,若未能事先揭露而事後經調查核定為反避稅案件時,提供納稅義務人該避稅工具與方法的避稅提倡者,將受到連帶處罰。
 
配分:[10.00]
得分:
2. 「事前審查」之程序建議合併外資與陸資審查程序,一律應要求提供最終受益所有人資訊。
 
配分:[10.00]
得分:
3. 企業合併之會計處理兩類方法為購買法及權益結合法。
 
配分:[10.00]
得分:
4. 租稅協定主要措施包括:企業合併、企業分割、移轉股權或資產、收購股權或資產等。
 
配分:[10.00]
得分:
5.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與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配分:[10.00]
得分:
6. 企業重組下交易與安排之辨識重點包含確認交易或安排之經濟實質、確認在獨立企業之間是否會從事此等安排、稅務目的是否為攸關等。
 
配分:[10.00]
得分:
7. 資金來源並不重要,應該重視實質控制投資人身份。
 
配分:[10.00]
得分:
8.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配分:[10.00]
得分:
9. 鑑價報告通常採用未來境現金流入之折現值,扣除企業現行有形資產市場價值後,作為無形資產之入帳價值。
 
配分:[10.00]
得分:
10. 許多反避稅學術研究提出最有效防止避稅行為產生的立法,是對於稅務規避提倡者之嚴格規範與處罰條款。
 
 
 
 標準答案 學生答案
配分:[10.00]
得分:
1. 跨國收購股權或資產 (Transnational Acquisitions of Shares or Assets)世界主要國家對非現金型態之併購交易多以「租稅中立性原則」(Tax Neutrality Principle)處理,亦即併購交易在各種稅負上視為“不存在”或“未實現”。
 
配分:[10.00]
得分:
2. 資金來源並不重要,應該重視實質控制投資人身份。
 
配分:[10.00]
得分:
3. 投資審查與稅務稽查主要在追查“特殊交易型態”與“受益所有人”。
 
配分:[10.00]
得分:
4. 稽徵機關依據納稅義務人提示之企業重組相關文件資料,正確辨識實際從事之受控交易,發現受控交易經濟實質不同於形式時,應就其實質吃意進行不合常規移轉訂價之調整。
 
配分:[10.00]
得分:
5. 鑑價報告通常採用未來境現金流入之折現值,扣除企業現行有形資產市場價值後,作為無形資產之入帳價值。
 
配分:[10.00]
得分:
6. 企業合併之會計處理兩類方法為購買法及權益結合法。
 
配分:[10.00]
得分:
7. 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六十條二項,無形資產項目應符合下列各項規定:可明確辨認,為營利事業所控制、具有明確財產價值、使用效益有一定年限。
 
配分:[10.00]
得分:
8. 「事前審查」之程序建議合併外資與陸資審查程序,一律應要求提供最終受益所有人資訊。
 
配分:[10.00]
得分:
9. 無形資產發生之兩大來源為企業併購及以現金購買專利權、商標權、通路權。
 
配分:[10.00]
得分:
10. 美國、英國、加拿大、澳洲等國家已經開始立法要求有關規避公司稅的方法必須事先向稅務機關揭露,若未能事先揭露而事後經調查核定為反避稅案件時,提供納稅義務人該避稅工具與方法的避稅提倡者,將受到連帶處罰。
 
 
 
 標準答案 學生答案
配分:[10.00]
得分:
1. 「事前審查」之程序建議合併外資與陸資審查程序,一律應要求提供最終受益所有人資訊。
 
配分:[10.00]
得分:
2. 被併購方(無論股東或公司)產生應課稅之所得者,併購存續公司應可採用“購買法”以市場價值入帳,商譽可資本化入帳,並可依稅法攤銷。
 
配分:[10.00]
得分:
3. 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六十條二項,無形資產項目應符合下列各項規定:可明確辨認,為營利事業所控制、具有明確財產價值、使用效益有一定年限。
 
配分:[10.00]
得分:
4. 集團企業在發展ERP後可以對受控交易發票價格作精密的操控,多設立所謂貨主企業(Principal)或營運總部(Entrepreneur or Headquarter),作為三角貿易之採購中心。
 
配分:[10.00]
得分:
5. 資金來源並不重要,應該重視實質控制投資人身份。
 
配分:[10.00]
得分:
6. 企業合併之會計處理兩類方法為購買法及權益結合法。
 
配分:[10.00]
得分:
7.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與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配分:[10.00]
得分:
8. 製造個人與法人股東產生免稅所得為企業合併案件避稅手段。
 
配分:[10.00]
得分:
9. 2014年OECD發布「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準則」,該準則包含「共同申報及應行注意標準」(簡稱CRS)及「主管機關協定」(簡稱CAA),獲各國響應成為國際潮流與趨勢 ,已經將近一百個租稅領域加入。
 
配分:[10.00]
得分:
10. 跨國收購股權或資產 (Transnational Acquisitions of Shares or Assets)世界主要國家對非現金型態之併購交易多以「租稅中立性原則」(Tax Neutrality Principle)處理,亦即併購交易在各種稅負上視為“不存在”或“未實現”。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我是鹿先生 的頭像
    我是鹿先生

    鹿先生的公務員終身學習解答

    我是鹿先生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