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刑法第225條「乘機性交罪」適用於哪種情況?
在飲料中下藥,待對方昏迷後性侵害對方
對方喝醉到失去意識後性侵害對方
恐嚇心智障礙者,逼迫其與自己性交
清醒且成年的肢體障礙者自行決定是否發生性關係
2. 根據刑法第222條規定,下列哪一種情形「不屬於」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加重強制性交罪」?
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對行為人施以凌虐
侵入公家機關犯之
3. 性侵害被害人及嫌疑人兩造不認識的案例為大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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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如果拍攝、製造、散布的是「兒童或少年」的性影像,刑責與拍攝、製造、散布成人的性影像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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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no means no」的倡議主要希望破除「說不要就是要」的迷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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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哪一項對於性侵害被害人的描述「沒有」迷思存在?
被害人沒有抵抗,一定是栽贓/仙人跳
若沒有奮力抵抗而被性侵害得逞,被害人自己也要負責
被害人可能因受到威脅、心理衝擊太大、害怕被加害等因素而無法於當下抗拒
事後被害人還跟行為人正常互動,可見性行為並沒有違反他的意願
7. 下列何者「並非」司法程序中對於性侵害被害人的保護?
刑事訴訟必須直接審理,故只有被害人於審判當庭所受訊問或詰問之陳述,才得為證據
被害人為兒少時,應指派社工人員於偵查或審判時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對被害人之訊問或詰問,得利用單面鏡、變聲處理、視訊設備等,將被害人與被告或法官隔離
被告或其辯護人不得詰問或提出有關被害人與被告以外之人之性經驗證據
8. 告訴乃論之罪需提出告訴,檢察官才可以偵辦、起訴,法院也才可以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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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驗傷階段社工的支持非常重要,也是與被害人建立信任關係的契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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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性侵害會發生是因為被害人穿著暴露或從事與性相關之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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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性侵害相關法條修法時,婦女團體倡議將焦點放在加害人侵害他人的何項權利上?
性自主權
言論自由
財產權
生命權
12. 為保障兒少身心健康成長的權利,未滿十六歲之男女即使同意,也不能與其發生性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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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若性影像不幸被散布,怎麼辦?
不要刪除任何資料或答應對方的條件
以螢幕錄影或截圖的方式保存證據
可向衛生福利部「性影像處理中心」申訴以移除、下架性影像
以上皆是
14. 何者「非」為性侵害事件的責任通報人員?
社會工作人員
保育人員
雇主
村(里)幹事人員
15. 對於刑法第228條「利用權勢性交罪」的描述「不存在」迷思?
被害人享受行為人的照顧,雙方只是各取所需而已
若不願意發生性行為,無論兩人是否存在權力落差,被害人都應該嚴正拒絕對方,若沒有拒絕即可推定他是願意的
因兩人存在特定關係,被害人對行為人常是愛懼交織的,往往難以拒絕行為人
行為人關心自己照顧的對象情有可原,即使發生性關係,也只是日久生情,不用介入
16. 處理俗稱的「兩小無猜」事件,家庭及學校的性/情感教育引導才是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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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下列對於性交與猥褻的敘述何者正確?
性交是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性交是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猥褻是指性交以外,一切滿足自己性慾、足以挑起他人性慾之色慾行為
以上皆是
18. 刑法修法後,性侵害規範於〈妨害性自主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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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在俗稱的「兩小無猜」案件中,社工的工作重點應該是?
只要關注被害人即可,不需理會家長和行為人
促進家長理解及接納孩子
支持行為人家庭提告以反制被害人
一切交由司法處理
20. 「積極同意」是基於性自主權及身體自主權的落實,倡議「沒有同意,就是性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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