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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準答案 學生答案
配分:[10.00]
得分:
1. 納稅者保護法之訂定,係為落實正當法律程序。
 
配分:[10.00]
得分:
2. 納稅者保護法所稱稅捐稽徵機關,指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地方稅稽徵機關及關務機關
 
配分:[10.00]
得分:
3. 納稅者保護法之訂定,係為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組織。
 
配分:[10.00]
得分:
4. 稅捐稽徵機關應將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之姓名及聯絡方式報財政部備查,並於網站公告之。
 
配分:[10.00]
得分:
5.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作成前應給予陳述意見機會、作成後並將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
 
配分:[10.00]
得分:
6. 被調查者有選任代理人或偕同輔佐人到場之權利,並得於其到場前,拒絕陳述或接受調查。
 
配分:[10.00]
得分:
7. 納稅者保護法之訂定,係為 公平合理課稅。
 
配分:[10.00]
得分:
8. 課稅處分經行政法院撤銷或變更後,逾15年未確定應納稅額者,不得再行核課,避免課稅爭議久懸未決。
 
配分:[10.00]
得分:
9. 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
 
配分:[10.00]
得分:
10. 中央主管機關依訴願法設置訴願審議委員會之委員,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不得少於3分之2,並應具有法制、財稅或會計之專長。
 
 
 
 標準答案 學生答案
配分:[10.00]
得分:
1. 納稅者保護法所稱稅捐稽徵機關,指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地方稅稽徵機關及關務機關
 
配分:[10.00]
得分:
2. 課稅處分經行政法院撤銷或變更後,逾15年未確定應納稅額者,不得再行核課,避免課稅爭議久懸未決。
 
配分:[10.00]
得分:
3. 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於進行調查前,除通知調查將無法達成稽徵或調查目的者外,應以書面通知被調查者調查或備詢之事由及範圍。
 
配分:[10.00]
得分:
4. 納稅者保護法之訂定,係為 公平合理課稅。
 
配分:[10.00]
得分:
5. 稅捐稽徵機關以任務編組方式指定專人為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協助納稅者進行稅捐爭議之溝通與協調。
 
配分:[10.00]
得分:
6. 稅捐稽徵機關應將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之姓名及聯絡方式報財政部備查,並於網站公告之。
 
配分:[10.00]
得分:
7. 「基本生活費用總額」超過「免稅額、一般扣除額(標準或列舉)、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合計數」差額,不得自納稅者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配分:[10.00]
得分:
8. 各項收入應先減除為獲得收入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及損失,始能反映客觀淨額所得原則。
 
配分:[10.00]
得分:
9. 納稅者保護法之訂定,係為強化納稅者救濟保障。
 
配分:[10.00]
得分:
10.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作成前應給予陳述意見機會、作成後並將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
 
 
 
 標準答案 學生答案
配分:[10.00]
得分:
1. 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
 
配分:[10.00]
得分:
2. 「基本生活費用總額」超過「免稅額、一般扣除額(標準或列舉)、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合計數」差額,不得自納稅者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配分:[10.00]
得分:
3. 被調查者有選任代理人或偕同輔佐人到場之權利,並得於其到場前,拒絕陳述或接受調查。
 
配分:[10.00]
得分:
4. 各項收入應先減除為獲得收入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及損失,始能反映客觀淨額所得原則。
 
配分:[10.00]
得分:
5. 納稅者保護法所稱稅捐稽徵機關,指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地方稅稽徵機關及關務機關
 
配分:[10.00]
得分:
6. 納保官由稽徵機關人員擔任。
 
配分:[10.00]
得分:
7. 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於進行調查前,除通知調查將無法達成稽徵或調查目的者外,應以書面通知被調查者調查或備詢之事由及範圍。
 
配分:[10.00]
得分:
8. 稅捐稽徵機關應將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之姓名及聯絡方式報財政部備查,並於網站公告之。
 
配分:[10.00]
得分:
9. 納稅者保護法之訂定,係為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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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分:
10. 納稅者保護法之訂定,係為落實正當法律程序。
 
 

 

 

 

 

 

 標準答案 學生答案
配分:[10.00]
得分:
1. 調查內容 應確實載明調查或備詢之事由及範圍、調查基準日、被調查者權利義務及違反之法律效果。
 
配分:[10.00]
得分:
2. 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係為協調各機關間有關納稅者權利保護事宜。
 
配分:[10.00]
得分:
3. 稅捐稽徵機關以任務編組方式指定專人為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協助納稅者進行稅捐爭議之溝通與協調。
 
配分:[10.00]
得分:
4. 納稅者保護法之訂定,係為強化納稅者救濟保障。
 
配分:[10.00]
得分:
5. 納稅者保護法所稱稅捐稽徵機關,指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地方稅稽徵機關及關務機關
 
配分:[10.00]
得分:
6. 稅捐稽徵機關應將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之姓名及聯絡方式報財政部備查,並於網站公告之。
 
配分:[10.00]
得分:
7. 「基本生活費用總額」超過「免稅額、一般扣除額(標準或列舉)、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合計數」差額,不得自納稅者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配分:[10.00]
得分:
8. 關於納稅者權利之保護,於本法有特別規定時,優先適用本法之規定,性質上屬特別法
 
配分:[10.00]
得分:
9. 中央主管機關依訴願法設置訴願審議委員會之委員,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不得少於3分之2,並應具有法制、財稅或會計之專長。
 
配分:[10.00]
得分:
10. 納稅者保護法之訂定,係為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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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分:[10.00]
得分:
1. 納稅者保護法之訂定,係為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組織。
 
配分:[10.00]
得分:
2. 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於進行調查前,除通知調查將無法達成稽徵或調查目的者外,應以書面通知被調查者調查或備詢之事由及範圍。
 
配分:[10.00]
得分:
3. 「基本生活費用總額」超過「免稅額、一般扣除額(標準或列舉)、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合計數」差額,不得自納稅者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配分:[10.00]
得分:
4. 調查內容 應確實載明調查或備詢之事由及範圍、調查基準日、被調查者權利義務及違反之法律效果。
 
配分:[10.00]
得分:
5. 課稅處分經行政法院撤銷或變更後,逾15年未確定應納稅額者,不得再行核課,避免課稅爭議久懸未決。
 
配分:[10.00]
得分:
6.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作成前應給予陳述意見機會、作成後並將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
 
配分:[10.00]
得分:
7. 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係為協調各機關間有關納稅者權利保護事宜。
 
配分:[10.00]
得分:
8. 納保官由稽徵機關人員擔任。
 
配分:[10.00]
得分:
9. 稅捐稽徵機關應將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之姓名及聯絡方式報財政部備查,並於網站公告之。
 
配分:[10.00]
得分:
10. 中央主管機關依訴願法設置訴願審議委員會之委員,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不得少於3分之2,並應具有法制、財稅或會計之專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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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分:[10.00]
得分:
1. 「基本生活費用總額」超過「免稅額、一般扣除額(標準或列舉)、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合計數」差額,不得自納稅者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配分:[10.00]
得分:
2. 稅捐稽徵機關應將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之姓名及聯絡方式報財政部備查,並於網站公告之。
 
配分:[10.00]
得分:
3. 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
 
配分:[10.00]
得分:
4. 關於納稅者權利之保護,於本法有特別規定時,優先適用本法之規定,性質上屬特別法
 
配分:[10.00]
得分:
5. 納稅者保護法所稱稅捐稽徵機關,指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地方稅稽徵機關及關務機關
 
配分:[10.00]
得分:
6. 中央主管機關依訴願法設置訴願審議委員會之委員,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不得少於3分之2,並應具有法制、財稅或會計之專長。
 
配分:[10.00]
得分:
7. 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係為協調各機關間有關納稅者權利保護事宜。
 
配分:[10.00]
得分:
8. 納稅者保護法之訂定,係為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組織。
 
配分:[10.00]
得分:
9.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作成前應給予陳述意見機會、作成後並將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
 
配分:[10.00]
得分:
10. 稅捐稽徵機關以任務編組方式指定專人為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協助納稅者進行稅捐爭議之溝通與協調。
 
 
 
 標準答案 學生答案
配分:[10.00]
得分:
1. 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係為協調各機關間有關納稅者權利保護事宜。
 
配分:[10.00]
得分:
2. 課稅處分經行政法院撤銷或變更後,逾15年未確定應納稅額者,不得再行核課,避免課稅爭議久懸未決。
 
配分:[10.00]
得分:
3. 稅捐稽徵機關應將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之姓名及聯絡方式報財政部備查,並於網站公告之。
 
配分:[10.00]
得分:
4. 「基本生活費用總額」超過「免稅額、一般扣除額(標準或列舉)、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合計數」差額,不得自納稅者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配分:[10.00]
得分:
5. 納稅者保護法所稱稅捐稽徵機關,指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地方稅稽徵機關及關務機關
 
配分:[10.00]
得分:
6. 納保官由稽徵機關人員擔任。
 
配分:[10.00]
得分:
7. 納稅者保護法之訂定,係為 公平合理課稅。
 
配分:[10.00]
得分:
8. 納稅者保護法之訂定,係為強化納稅者救濟保障。
 
配分:[10.00]
得分:
9. 被調查者有選任代理人或偕同輔佐人到場之權利,並得於其到場前,拒絕陳述或接受調查。
 
配分:[10.00]
得分:
10. 中央主管機關依訴願法設置訴願審議委員會之委員,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不得少於3分之2,並應具有法制、財稅或會計之專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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