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機關可透過員額評鑑定期檢視辦理業務,評估採取去任務化、簡化、數位(資訊)化等作法,提升整體資源運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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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12年完成組織調整的行政院所屬二級主管機關(例如,農業部),應於113329前,將「本機關」的自評報告表單(1至表5),併自評報告函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不可用原機關「111年員額評鑑結論建議事項執行情形管考建議表」取代自評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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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當機關某內部單位的「人力」及「業務、經費」配置都相對其他單位低時,可評估是否還有組設檢討整併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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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行政院所屬二級主管機關、直屬行政院之三級主管機關,須於113531日前,報送「本機關」的自評報告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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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行政院」辦理113年員額評鑑的受評機關,只有包含二級主管機關、直屬行政院之三級主管機關,不含評鑑二級主管機關之部分所屬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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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員額評鑑程序,係由機關自評並撰寫報告後,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邀集相關機關及外部學者專家組成評鑑小組進行書面審查,如有必要,可採取實地訪視,進一步瞭解機關實際運作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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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員額評鑑的目的,是透過定期檢視的機制,瞭解機關運作狀況,並解決機關的問題,以協助機關在組設、人力的配置與運用上,能更契合業務推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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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13年員額評鑑的機關自評報告表單,已刪除「機關整體公文量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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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有關員額評鑑相關規定、表件格式及歷年辦理情形,可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官網「員額評鑑服務專區」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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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如欲了解員額評鑑計畫應載明內容,及評鑑小組組成規定,皆可參考員額評鑑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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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員額評鑑結果可作為機關調整組設、對不適任人力採取管理措施,及調整人力配置等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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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13年評鑑之自評報告表單(1至表5)均要紙本填報,無法經由系統填報及產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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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13條、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8條以及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主管機關每3年應該定期對所屬機關辦理評鑑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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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行政院所屬二級主管機關、直屬行政院之三級主管機關,須於113531日前,完成「所屬三、四級機關」的員額評鑑作業(不含由行政院直接評鑑之部分所屬機關),並報送相關資料至行政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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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113年員額評鑑各表單的資料是統計至11312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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