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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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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下列何者非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規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之範圍?
媳婦
兄弟
侄子
女婿

 

3.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不以「不法利益」為限,即使「合法利益」亦在本法規範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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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關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利益,由當事人決定利益型態與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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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機關之機關首長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利害關係人得向何者申請其迴避?
監察院
考試院
其服務之機關團體
上級機關

 

6. 校長不得任用與其外甥女為該校之職員或命該教師兼行政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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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下列有關行政程序法中之「迴避」的敘述,何者正確?
行政程序之當事人亦得申請相關之公務員迴避
行政行為全部無效
規範對象為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
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該公務員所屬上級機關為之

 

8. 民意代表以外之公職人員於自行迴避前,對該項事務所為之同意、否決、決定、建議、提案、調查等行為效果為何?
無效
有效
應由該經辦主管判斷
應回歸由各該相關法律判斷

 

9. 何者非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為防止行為人形式上迴避,所規定之禁止態樣?
假借權力圖利之禁止
關說、請託之禁止
交易行為之禁止
舉報行為之禁止

 

10. 行政程序法所規定之迴避制度包括自行迴避、申請迴避、命令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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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舉凡涉及公職人員本身或一定親屬關係者之利益有關的事件,為避免因參與其事,致其相關作為或不作為之公正性而所規範之關係人,下列何者正確?
公務人員的姑丈
公務人員之舅媽
公務人員之弟媳
公務人員之姨丈

 

12. 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迴避規範情節重大者,應報請監察院逕行降免,並核轉考試院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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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之迴避,若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即不適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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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知有利益衝突者,應告知政風單位由其接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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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各級學校校長不得任用其配偶或幾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本校職員或命與其具有各該親屬關係之教師兼任行政職務?
二親等
三親等
四親等
五親等

 

16. 關係人涉及利益衝突之各層面,哪項是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規範之關係人呢?
二親等以內親屬
三親等以內親屬
信託財產之委託人
四親等以內親屬

 

17. 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 3 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 3 年內與 職務有關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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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離職公務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離職後職務迴避條款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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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公職人員知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定之迴避義務者,應停止執行,並由職務代理人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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