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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性暴力、性犯罪的受害者並不侷限在特定性別,且該受譴責的是加害者,而非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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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一般性意見第22號中提到,每個人皆可在不遭受暴力、脅迫和歧視的情況下,擁有個人身體、性健康和生育健康的自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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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發現網路內容有害兒少身心發展之網際網路內容,可向「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提出申訴或撥打專線諮詢,該機構會聯絡各網路平台將影像下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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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兒童權利公約》有四大原則,即「禁止歧視」、「保障兒童最佳利益」、「保障生存及發展權」及「尊重兒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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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014年臺灣公布施行《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要求各政府單位要透過改善制度與措施,讓兒童的人權不受忽略,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尚未明定提供網際網路服務平台業者,在知悉有兒少性犯罪嫌疑情事,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網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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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我12歲,你介意嗎?》入圍2020年哥本哈根國際紀錄片影展,該片揭露孩童性剝削議題,講述成年的童顏演員,假扮12歲少女接受網路搭訕,即使已明確告知年齡,還是有無數男子表示「你12歲,我不介意」,甚至要求或威脅少女提供裸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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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與建議提到,非法的性影音資料不容易從數位或網路空間中消除,政府需採取一切必要的立法、行政、財政、教育與其他措施,有效處理數位與網路性犯罪及基於性別的人權侵害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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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請問下列敘述是否正確?《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合稱為兩公約,我國藉由制定《兩公約施行法》將國際公約內國法化,因此即便我國非聯合國會員國,兩公約在我國仍具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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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989年聯合國通過之《兒童權利公約》,兒童係指未滿18歲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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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所稱兒童或少年性剝削行為,是指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但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照片、影片則不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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