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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院對故意犯罪行為致死亡、致重傷或性自主權遭受侵害案件之被告,在許可停止羈押時,得命其為以下何種命令事項?
禁止對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之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
禁止對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為恐嚇、騷擾、接觸、跟蹤之行為。
禁止無正當理由接近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特定距離。
以上皆是。

 

2. 下列何者為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之應記載事項?
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住、居所。
案由及觸犯法條。
應遵守之事項及違反之法律效果。
以上皆是。

 

3. 20歲之甲男為求復合,多次發送文字訊息及過往與乙女(19歲之前女友)一同拍攝的性影像於乙女,並恐嚇如不同意復合,將上傳交往時該等性影像至臉書網頁,後因乙女不同意復合,竟將性影像公開上傳至臉書網頁,乙女隨即向警察提告。試問為保護被害人乙女,得為下列何者事項?
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
書面告誡
向性影像中心申請移除性影像
民事保護令

 

4. 法院對犯刑法第28章之1、以性影像犯刑法第304305346條之被告,在許可停止羈押時,得命其為以下何種命令事項?
禁止對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之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
禁止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提出或交付被害人之性影像。
以上皆是。

 

5. 有關數位性別暴力之修法係針對刑事處罰面、被害人保護面、加害人處遇面,建構四法聯防政策,完善防護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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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得於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詢問時對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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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對「性器」或「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以打馬賽克等方式遮掩、迴避之影像內容,非刑法第10條第8項規定所稱之「性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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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之「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法律性質為民事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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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行政院於111310日提出「網路/數位性暴力防制四法」,即所謂四法聯防政策,此政策之「四法」係指中華民國刑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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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被害人得依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向家事法院(庭)或民事庭聲請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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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應自被告之原刑事案件受不起訴處分或經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時起,向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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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12215日修正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將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行為刑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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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透過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其他機關,知有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嫌疑情事時,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與犯罪有關之網頁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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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男性裸露胸部之影像內容,不是刑法第10條第8項規定所稱之「性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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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20歲之甲男為求復合,多次發送文字訊息及過往與乙女(19歲之前女友)一同拍攝的性影像於乙女,並恐嚇如不同意復合,將上傳交往時該等性影像至臉書網頁;後因乙女不同意復合,竟將性影像公開上傳至臉書網頁,乙女隨即向警察提告,試問甲男可能違犯下列何者法規範?
刑法之恐嚇罪
刑法之未經同意散布性影像罪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拍攝製造性交猥褻物品罪
跟蹤騷擾防制法之跟蹤騷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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