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務人員非依法律,不得予以停職。經依法停職之公務人員,關於其復職,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公務人員於停職事由消滅後三個月內,得申請復職
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應回復原職務或與原職務職等相當之其他職務
如無法回復職務時,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公務人員俸給法有關調任之規定辦理
停職事由消滅後,公務人員如於接到服務機關查催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申請復職者,服務機關依職權應予復職
2. 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下列何者不能提起復審救濟?
考列乙等
沒有法律依據的書面警告
嘉獎以上的獎勵
一次記二大功
3. 關於公務人員之辭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應以書面為之
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應於收受辭職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
服務機關首長本於領導統御權,得拒絕公務人員之辭職
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逾期未為決定者,視為同意辭職
4. 下列何人可以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提請救濟?
常任文官
政務人員
民選公職人員
軍職人員
5. 下列公務人員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何者不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依法執行職務涉訟輔助之律師費用7 萬元
經服務機關核准之加班費2500元
執行職務墊支之必要費用高鐵票1400元
經服務機關核准實施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之費用4500元
6. 下列何者是公務人員保障法之適用或準用對象?
公立學校校長
陸軍上尉巡防官
國民中學總務處文書組組長
市政府文化局約僱人員
7. 關於公務員之加班補償,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公務人員經指派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者為加班,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
機關因預算之限制或必要範圍內之業務需要,致無法給予加班費、補休假者,則無庸給予
各機關對所屬公務人員待命時數之加班補償,亦得訂定換算基準,核給加班費、補休假
公務人員補休假期限至多為二年
8. 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下列何者不能提起復審救濟?
申誡一次
曠職核定登記
不予敘獎之決定
劣蹟一次之註記
9. 關於保障事件之再審議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只有對復審決定可以提起再審議
申請再審議應於2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於提起行政訴訟前亦得提起再審議
原處分機關或服務機關也得向保訓會申請再審議
10. 下列何種事由不會構成考績決定違法?
年終考績考列乙等前未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年終考績未由本職單位主管評擬
考績委員會開會時,主席於議案表決之初參與投票
考績委員會組成不合法違反性別比例之規定
11. 有關於復審提起應遵守的法定期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復審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二個月內為之
原處分機關告知之復審期間有錯誤時,以該機關通知更正送達之次日起算法定期間
如未告知復審期間,致受處分人遲誤者,如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一年內提起復審,視為復審期間內所為
復審人誤向原處分機關以外機關提起復審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復審之日
12. 下列何種復審事件,不得為不受理決定?
不服的懲處處分已經被原處分機關撤銷
復審人在線上提起復審後,沒有在30日內補送復審書
對通知其列席考績會的開會通知單提出復審
對已確定之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規定申請重開行政程序並請求撤銷
13. 乙公務人員不服科長將其座位安排在印表機及影印機附近,嚴重影響其健康,請求移動印表機、影印機或調整其座位,服務機關開會討論後,決議不異動印表機或調整座位,請問乙得循何種程序提起救濟?
申訴、再申訴,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
復審、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復審、行政訴訟
14. 關於公務人員身分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公務人員經銓敘審定之官等職等應予保障,非依法律不得變更
主管人員除自願者外,不得調任本單位之副主管或非主管
經依法任用人員,除自願者外,不得調任低一官等之職務
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除自願者外,以調任低一職等之職務為限,均仍以原職等任用
15. 甲為OO地方法院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的法官助理,因110年年終考核結果為丙等,核定不予續聘。甲如有不服,請問應循何種程序提起救濟?
提起復審
提起申訴、再申訴
向民事法院起訴
不得提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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