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社工人員掌握兒少遭親屬引誘在家吸食毒品的證據,即便遭親屬阻擋,仍可即時強制進入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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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中,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課業上越級超前的學習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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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3條有規定兒童和少年不能做哪些事情?
在馬路上騎腳踏車蛇行
玩手機玩太久
飲酒
觀看有害身心健康的暴力電影

 

4. 處遇計畫得包括家庭功能評估、兒少安全評估、心理輔導或其他與維護兒少或其他家庭正常功能有關之協助及福利服務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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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臺灣目前在面對兒少遭受虐待的案例時,依法可以將兒少交給沒有血緣但關係很好的鄰居或老師等重要他人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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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民國100年兒少法加強了對新聞紙及網際網路內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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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重視兒少年表意權,明定課綱設計及各級政府所設的兒權推動小組都要有兒少代表的參與,為兒少法哪一年修訂?
104
102
107
108

 

8. 脫鉤修法:1.不得使幼童獨處;2.任何人不得迫使或誘使兒少處於對其生命、身體易發生立即危險或傷害的環境為我國兒少法在民國100年的重大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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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民國108年修訂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有什麼重大變革?
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托嬰中心裝設監視器的管理規範
明定政府應提供收養尋親服務,落實兒權公約揭櫫的身分權保障
司法及早介入兒少保護案件調查程序
加重對兒少為不當行為的處罰

 

10. 若政府發現孩子處在一不適當環境之下時,有緊急安置孩子並帶離原生家庭的權利。Ex:孩子需要迫切需要醫療救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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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3條中有規定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對幾歲以下兒童死亡原因進行回溯分析?
2
4
6
8

 

12. 為辦理各項兒童及少年保護、補助與扶助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主管機關得洽請相關機關(構)、團體、法人或個人提供之,受請求者有配合提供資訊之義務。

 

 

13. 我國在104年修訂兒少法包含下列何者?
增訂收養試養、早產兒服務
對兒少施虐或不當對待的父母或照顧者,一律應接受強制性親職教育
增訂兒少保護案件分級分類處理規定
嬰幼兒需居家托育專業人員照顧

 

14.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八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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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下列何者為108年我國兒少法最新修正重點?
司法被動介入兒少保護案件調查程序
建立兒少保護加害人裁罰紀錄資料庫
加重對兒少為不當行為的處罰
建立兒童死因回溯分析機制

 

16. 處遇計畫之實施,兒童及少年本人、父母、監護人、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或其他有關之人在法律上必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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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下列何者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3條?
兒童及少年不得吸菸、飲酒、嚼檳榔
兒童及少年不得施用非法施用管制藥品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遺棄之行為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18. 國小學生向老師表示繼父對她毛手毛腳,卻未進行通報,老師依法可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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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有下列情事何者,不得擔任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負責人或工作人員?
未滿十八歲之人,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
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
曾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罪者
年齡超過45歲之男性長者

 

20. 我國何時將《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更名?
民國100
民國32
民國84
民國104

 

21. 照顧者若需短暫外出做簡單的民生用品購買,可以請國小二年級的鄰居孩子代為照看尚未能走動的嬰兒,只要時間不長並不會對孩童造成危險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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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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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迫使或誘使兒童及少年處於對其生命、身體易發生立即危險或傷害之環境為兒少法第49條並在104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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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發現兒童及少年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者,依法應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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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下列何者所稱少年?
指未滿十八歲之人
指未滿十二歲之人
指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26. 下列何者為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
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
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
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
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

 

27. 我國兒少法108年最新修正重點:明定政府應提供收養尋親服務,落實兒權公約揭櫫的什麼保障?
身分權
隱私權
受教權
生命權

 

28.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現職工作人員有客觀事實認有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行為,經有關機關()、學校查證屬實,機構應即停止其職務,並得予以調職、資遣、令其退休或終止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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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下列何者不是兒少權益108年修法後保障強化的權益?
隱私權
表意權
財產權
身分權

 

30. 我國兒少法108年最新修正重點:重視兒童及少年的表意權,明定課綱設計以及各級政府所設的兒童權益推動小組都要有兒少代表的參與。

 

 

31. 下列何者為我國兒少法第56條規定之內容?
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
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
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
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

 

32. 對於供應兒少酒、檳榔、對兒少為特定禁止行為最重可處1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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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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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民國104年修訂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有什麼重大變革?
增訂兒少保護案件分級分類處理規定
對兒少施虐或不當對待的父母或照顧者,一律應接受強制性親職教育
明訂保母消極資格(如:犯妨害性自主罪、性騷擾罪…等罪者不得擔任)
增訂收養試養、早產兒服務

 

35. 有目睹家庭暴力之兒童及少年,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列為保護個案者,該主管機關應於三個月內提出兒童及少年家庭處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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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若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何款規定之一者,予以重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遺棄
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
身心虐待

 

37. 下列何者不是民國104年修訂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重大變革?
兒保責任通報人員擴增為11
增訂幼兒園及各級學校200公尺內不得設立不當場所
規定學校設置社工與輔導人員
脫鉤修法:1.不得使幼童獨處;2.任何人不得迫使或誘使兒少處於對其生命、身體易發生立即危險或傷害的環境

 

38. 父母有急事必須外出一下,可以把3歲的小孩託付給哪位鄰居代為照顧呢?
18歲有中度智障的少女
國小4年級的女孩
重度中風臥床的爺爺
樓下的雜貨店老闆

 

39. 若發現有人迫使或誘使兒少處於對其生命、身體易發生立即危險或傷害的環境並通報後,會公布公開其通報人且予以嘉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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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兒童及少年福利及其他相關業務人員,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項通報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多少元以下罰鍰?
2
3
5
6

 

41.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1條有規定幾歲以下的兒童不得獨處?
4
6
8
10

 

42. 下列何者為兒少法第54條之內容?
訪視顯有困難或兒童及少年行方不明,經警察機關處理、尋查未果,涉有犯罪嫌疑者,得經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察機關處理。
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中央主管機關為蒐集、處理、利用所需之必要資料,得洽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之;受請求者有配合提供資訊之義務。
相關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六歲以下兒童未依規定辦理出生登記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43. 隨著經濟條件變佳,臺灣有意願擔任寄養家庭的來源愈來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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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嬰幼兒需居家托育專業人員照顧為民國108年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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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處理兒童及少年相關事務時,應以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並依其心智成熟程度權衡其意見,,並應優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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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臺灣目前在面對兒少遭受虐待的案例時,依法可以將兒少交給祖父母或姨媽等親屬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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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違反第八十一條第五項或第七項規定者,由設立許可機關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並命其停辦或廢止其設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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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為保有教育機構之隱私權,托嬰中心可自行決定不需裝設監視錄影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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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警衛發現社區有家長虐童,卻未進行通報,警衛依法可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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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聘僱工作人員前,應檢具相關名冊、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切結書、健康檢查表影本、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及其他基本資料,報主管機關核准。主管機關應主動查證並得派員檢查;人員異動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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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我國兒少法在民國92年修法重點:強化保障兒少身分權益、充實兒少保護措施、加強初期預防、支持家庭之福利服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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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我國於民國幾年修訂此法案:大幅增加兒少保護措施,授權公部門以各種方式支持、輔導、強制父母或照顧者善盡保護、教養兒少之責。
民國92
民國94
民國87
民國91

 

53. 兒少法第10條主管機關應以首長為召集人,邀集兒童及少年福利相關學者或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兒童及少年代表,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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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幼兒園老師發現孩童身上出現多處嚴重瘀青,應在發現多久的時間內向直轄市、縣 () 主管機關通報?
12小時
24小時
36小時
48小時

 

55.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為重視兒少年表意權,明定課綱設計及各級政府所設的兒權推動小組都要有兒少代表的參與。

 

 

56. 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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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下列何者不是民國108年修訂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重大變革?
增訂收養試養、早產兒服務
建立兒童死因回溯分析機制
建立兒少保護加害人裁罰紀錄資料庫
修正21條,增訂8

 

58.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3條有規定兒童和少年不能做哪些事情?
吸菸
喝酒
嚼檳榔
吸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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